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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诱骗未成年少女卖淫,获利1988元,介绍卖淫罪被判刑

2026-06-10 13:31 来源:云缪生活 点击:

一男子诱骗未成年少女卖淫,获利1988元,介绍卖淫罪被判刑

我们一直主张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严肃处理,不仅是因为未成年人更容易上当受骗,也是为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张三骗未成年少女卖淫,获利不多,次数也少,但也被判刑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张三与李某(女,2009年11月出生)在“某手”APP相识,后成为微信好友。2024年8月13日,经微信联系,张三请李某吃饭,张三劝说李某进行卖淫,并谎称能挣很多钱,李某同意,后被告人张三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寻找嫖客,用微信聊天软件沟通卖淫嫖娼行为的具体实施地点、嫖资金额等。2024年8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张三为李某介绍嫖客、促成卖淫嫖娼行为2起,第一起获利1000元,第二期获利988元,共获利1988元。

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并立案侦查,经电话规劝,被告人张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缴纳违法所得1988元。

二、法院如何认定及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介绍未成年人实施卖淫活动,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被电话传唤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一贯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判决:

1、被告人张三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被告人张三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九百八十八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说道说道

1、《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规定共设立了两个处罚标准,以五年为界,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规定了一个特别情节就是引诱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与情节严重列为同一个处罚档次。

2、本案中,被告人张三介绍未成年人实施卖淫活动,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符合介绍卖淫罪犯罪构成,被依法判处刑罚。被害人李某虽然是2009年出生,已经16周岁,还是个未成年人,但已经超过14周岁,所以是在五年以下量刑。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张三一些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获利又少,因此只是做出了拘役并缓刑的处罚,处罚还是很轻的。

3、现在很多犯罪分子总想抄近路发财,认为不会触犯法律或者自信的认为不会被查,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伸手必被捉。

4、所以,做事之前还是多想一下违法的代价,看是否能够承担的起。

【以案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