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法律的起源及制度历史介绍
中国古代法制法律的起源及制度历史介绍
中国的法制从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开始,经过四千多年没有中断的发展,以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容丰富、资料充实著称于世。
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最先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
中国法律起源于传说时代,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途径有二:
一是自黄帝时便日益频繁的部落战争,导致了“刑”的出现,即古人所言“刑出于兵”。这种以军事首长权威为后盾的“法”是后世刑律之源。
二是部落时期的庄严的祭礼导致了“礼”的形成与发展。这种以神权为后盾的“法”,其内容博大精深,其即包括了国家的典章、家族的规约、民间的习俗,也包括了人们对法的价值的追求,是中国古代法的精神与核心之所在。
中国法律在形成时,特色已然形成。源于战争的刑,格外重视法的威慑力,手段也极为残酷;源于祭祀的礼,则带有浓厚的血缘亲情,手段也较为温和,融残忍与温情为一体也正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色。
一、夏代法制
法律和国家是相互依存的,有国家就要有法律。伴随着夏王朝奴隶制国家的建立,夏朝奴隶制法律也就应运而生了。
夏朝法律制度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与军事活动有关,与刑罚有着密切的联系。古代有“刑起于兵”和“兵刑同制”之说。“刑起于兵”的“刑”是指法律,是说法律的起源与战争有关。
“习惯法为主要法律形式,出现了制定法,“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1、法律制度“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基本内容如下:
墨、劓、膑、宫、大辟五刑
2、刑事法律规范
夏刑三千条,因史料缺乏,已难考证,只从片断记载中可以看出,有以下罪名:
(1)、“昏、墨、贼”。《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云:昏、墨、贼,杀。”昏是“恶而掠美”,墨是“贪以败官”,贼是“杀人不忌”。即抢劫罪、贪污罪、故意杀人罪,昏、墨、赋三罪,都依法当杀。
(2)、不孝罪。《学经•五刑章》说:“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夏朝是早期奴隶制国家,民族血缘观念还相当浓厚,崇拜祖先神是人们共同遵守的重要习俗。而提倡孝道的根本用意是忠君。在奴隶主阶级看来,不孝会影响家庭和社会的安定。不忠会危及奴隶主阶级政权的巩固。所以,不孝罪也是处死刑。
(3)、“威悔五行,怠弃三正”。《尚书•甘暂》记载:“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这是夏启在甘地发兵时宣布有扈氏犯的两条大罪。郑玄注:“五刑,四时威德所行之政也。威侮,暴逆之;三正,天、地、人之正道。”所谓“四时”,指春、夏、秋、冬,作泛指天意解释。所谓“威德”,指美好的品德,意思是启是有道之国君,执掌朝政乃是上天之意,有扈氏暴乱反对启,就是不敬天命。“正”古代称官为正。“三正”即三孤。(其正职称三公。太师、太傅、太保。副职称三少:少师、少傅、少保。)“怠弃”,即怠慢放弃,不服从的意思。不服从夏启的官吏,就是不从王命。“威侮五行”,就是有扈氏犯了不敬罪和谋逆罪,故“天用剿绝其命。”
(4)、“先天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尚书•胤征》引夏之《政典》说:*先天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天时,就是根据历象之法,对四时节气,弦、望、晦、溯之计算对节气进行简单的讲解。孔子说:禹“致孝乎鬼神”、“尽力平沟洫”。即夏代崇拜鬼神和重视农业生产。祭祀鬼神和农田耕种都要求准确地掌握时辰、季节和气象的变化,早于天时或者晚于天时,都杀无赦。
3、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1)、关于征收田赋和夺贡的法令。《左传•哀公七年》说:“禹会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这说明夏朝对被征服的远方氏族部落的税收,是采取掠夺贡物的办法。据《禹贡》记载,夏朝直接统治的区域,实行“咸则王壤,成赋中邦。”即根据土地的肥瘠分为上中下三等,再按等和收成征收贡赋。《孟子•滕文公》有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的记载。
(2)、关于保护森林和水产资源的法令。据《逸周书》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就是春天禁止上山砍伐树木,夏天禁止到湖泊捕捞鱼鳖,保护森林,保护水产资源。
(3)、婚姻与继承制度。从司马迁在《史记•夏本纪》里,详细排列的夏氏家族的血缘世系,充分表明了夏朝已经确立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王位世袭制。
4、军事法律规范
《尚书•甘誓》记载着启伐有扈氏时的军令:“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本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用厚赏重罚激励和强迫作战者,服从命令,勇敢杀敌行军打仗,执行任务时,要求步调一致,严守纪律,足见其军法十分森严。
5、刑事政策和适用刑罚的基本原则
据《尚书•大禹谟》记载,皋陶曾对舜说:“帝德罔愆(QIANG过失),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罪弗及嗣,赏延于世,宥(YOU)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震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所谓“罚弗及嗣”。即罪责自负施用刑罚仅限本人,不株连子孙。“赏延于世”,赏功要世代不遗。“宥过无大”,过失犯罪,罪虽大,后果严重,也可宽宥,从轻处罚。“刑故无小”,故意犯罪,罪虽小,后果不重,也要处刑,不得宽免。“罪疑惟轻”,犯罪事实不清,凡有疑问的,处刑要从轻。“功疑惟重”,对有功者,虽有疑问,也要重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即宁肯不按常规办事,也不能错杀无罪的人。
又据《尚书•胤征》记载,胤侯出征羲和时,对其部众说。“奸厥渠魁,胁不罔问。”意思是灭其首罪,胁从不问。这些刑事政策和原则,体现了区别对待和谨慎用刑的思想,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夏朝作为早期奴隶制社会,阶级斗争尚不甚尖锐的特点,对于后世也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6、赎刑
赎刑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的赎罪与赔偿,最早见于古籍的是《尚书•舜典》记载的“金作赎刑”,即以铜赎罪。《史记•平准书》司马贞《索引》引《尚书大传》说:“夏后氏不杀不刑,死罪罚二千馔”,馔与撰同,六两为一馔。
《路史•后记》也说。“夏后氏罪疑惟轻,死者千馔*,中罪五百,下罪二百。”《尚书•吕刑•书序》说:“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即西周穆王命令吕候多照夏代的赎刑。制定西周的赎刑。既然是“训夏赎刑”,就说明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并为后世所沿用。
二、商代的法律制度
商代的立法思想:“有殷受天命”,神权法思想占据主导地位,用“天讨”与“天罚”来证明其刑罚的合理性,加强其威慑力。
主要法律:《汤刑》、《官刑》、“民居”之法、车服之令。
三、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在《禹刑》和《汤刑》的基础上,制定了《九刑》。《九刑》的主要内容,就是在于严厉惩治那些所谓“盗”、“贼”的行为,维护奴隶制度的基本法则和奴隶主贵族的根本利益。
据《尚书·吕刑》所记,周代的刑罚,有墨(脸上刺字涂青)、劓(割鼻)、刖(断足)、宫(男去势,女禁锢)、大辟(斩首)五刑。此外,还有鞭刑和流放。判处五刑的律条,共有三千条。法网严密,远远超过了前代。
1、西周时期法律概况(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0年)
(1)、法律指导思想
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是在夏、商两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理论。它除了继续强调天命外,还对统治者提出了道德上的要求。“明德慎罚”实际上就是强调将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即统治者首先要用道德教化去感化民众,使天下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审慎、宽缓。
(2)、宗法制度
西周建立起了完整的、以掌握国家和社会最高权力的周天子为核心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的、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为目的的“宗法制度”。其特征是:
①、嫡长子继承;
②、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③、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和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家国同构”。
(3)、法律形式
①、经“周公制礼”后,“礼”成为法律规范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②、周穆王制定了“吕刑”,又称“甫刑”;
③、“九刑”是史料中记载的周朝的较完整的刑书,是定罪科刑的依据;
④、“遗训”及“殷彝”等前代、先王留下的规则、习惯。
2、礼与刑的关系
(1)、“礼”的渊源与发展
“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夏商时代已经存在作为言行规范的“礼”,西周初年“周公制礼”,形成一个庞大的“礼治”体系。夏、商、周的礼制之间存在着密切的渊源关系。
(2)、周礼的性质
周礼具备现代社会关于“法”的构成要素所必需的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具有法的性质,在国家及社会的行政、司法、宗教、教育、伦理道德及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
(3)、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并非说“礼”对庶人没有约束力,而是强调“礼”是有等级、有差别的,不同等级之间不能僭越。“刑不上大夫”也并非说大夫以上贵族的犯罪绝对不会适用刑罚,而是指其在一般情况下会受到程度不同的优待。
3、刑事法律制度
(1)、主要罪名
①、不孝不友;
②、犯王命;
③、放弑其君;
④、杀越人于货;
⑤、群饮;
⑥、违背盟誓;
⑦、失农时。
(2)、主要刑罚
①、主体刑罚体系仍为夏、商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
②、“圜土之制”:限制受刑人的自由于监狱之内并使之服劳役,是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
③、“嘉石之制”:将轻微犯罪的人束缚手脚,坐于“嘉石”之上思索,然后在司空的管辖下劳役一段时间后释放,是一种早期的拘役管制刑;
④、赎刑:用一定数量的财物来折抵刑罚,周穆王吕侯进行法律改革后完备;
⑤、流刑:大多数时候仅适用于少数上层贵族。
(3)、主要刑法原则
①、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③、罪疑从轻、从赦;
④、宽严适中。
(4)、刑事政策
“刑罚世轻世重”,即根据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决定刑罚的宽严轻重,其标准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4、民事法律制度
(1)、民事制度
①、土地和臣民都属周王所有,其它一些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包括作为物产的奴隶均属私有。西周中后期出现土地的私人所有权;
②、西周已有“债”的称谓,出现了因契约和因侵权以及损害赔偿而产生的债,(3)民事契约有“质剂”、“傅别”两种,前者用于买卖关系,后者用于借贷关系。
(2)、婚姻制度
①、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一夫一妻多妾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②、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遵循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
③、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七出三不去”,决定权掌握在男方家长手中。
(3)、继承制度
实行嫡长子继承的宗祧继承制度,主要是身份和地位的继承,财产继承附属于内。嫡长子继承对整个家族的统治,包括对其成员的领导权与其财产的支配权。
5、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①、周王掌握最高审判权与裁决权;
②、中央司法官员为大司寇,为“六卿”之一,其属官为小司寇;
③、各级封建领主在其领地内拥有独立的司法权。
(2)、主要诉讼制度
①、区分民事为“讼”,刑事为“狱”;
②、以当事人或受害人自诉为主,缴纳“束矢”、“钧金”作为诉讼费,限制子告父、卑下告尊长;
③、以“五听”审案: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④、重视图比、傅别、约剂及盟誓等证据;
⑤、建立“读鞫”、“乞鞫”制度,判决当众宣布,当事人可以要求重审;
⑥、严惩司法官员的“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四、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改革与争霸战争并存,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显著社会状况。可以说,春秋每一位霸主的出现都是改革的结果,战国七雄之所以能并踞中华大地,也是不断革新的结果。原因是,称霸战争需要以政治经济作为后盾,进行改革是迅速提升诸侯国实力的必要手段。从春秋到战国,是改革接着改革,战争连着战争,在改革中国家强盛,在战争中国力受创。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就是在这种状况下发展进步的。
1、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1)、社会的发展与变化
①、铁制农具得到应用,牛耕出现,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井田制遭到破坏;
②、郡县制取代分封制;
③、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礼制开始加速衰落。
(2)、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①、各国立法:公元前621年,晋国执政赵盾(赵宣子)制事典,新兴地主阶级用其作为镇压旧贵族的工具,公元前513年,晋国的大臣赵鞅、荀寅将其铸在铁鼎上,公之于众;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歂杀邓析而用竹刑;
②、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争论:郑国子产铸刑书,遭到以叔向为代表的晋国旧贵族的反对;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时,遭到孔丘的强烈反对。
(3)、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奴隶主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建立。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成为秦汉以降历代封建法制的滥觞。它有利于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为中华法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1)、各国的变法与立法运动
①、魏国李悝的新政:尽地力之教;善平籴;制定《法经》;
②、商鞅相秦后,分别于公元前359年和公元前350年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进行变法,是战国时期各国最彻底的变法;
③、楚国吴起的变法:逐渐废除奴隶主贵族特权;“明法审令”,推行法治。
(2)、立法指导思想
①、不别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
②、“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③、轻罪重刑。
3、李悝的《法经》
(1)、《法经》的主要内容
①、《法经》分列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法典体系初备;
②、明确宣布“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打击重点直指反抗专制统治的行为;
③、保护君主专制,维护等级特权。
(2)、《法经》的历史意义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即产生了巨大影响,为封建经济政治体制的确立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对后世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建立了后来历代封建王朝立法的基本模式,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标志之一。
4、商鞅变法
(1)、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①、改法为律,明法重刑;
②、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
③、废除井田制,确立土地私有;
④、奖励军功,奖励耕织;
⑤、奖励告奸,什伍连坐;
⑥、统一文字,统一度量衡。
(2)、商鞅变法的意义
商鞅变法,使秦国大治,推动了秦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各个方面的发展,为秦国打败其他各国、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专制国家奠定了基础。
五、秦代法律制度
秦始皇采用战国时期法家韩非的建议,以法治国,秦帝国制定的法律十分细密、严苛,是秦始皇加强皇权、巩固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工具。秦法对于秦王朝雷厉风行的推行各种巩固中央集权的措施发挥过重要作用,但同时也给人民带来了极大的苦难。
1、统一后的秦代法制(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
秦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王朝。由于秦王朝存续时间非常短,再加上史料的限制,我们研究秦代法制,还必须综合秦统一之前的秦国法制情况。
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其一是法家传统的重刑主义理论(法网严密、轻罪重罚);其二是统一法律(“法令由一统”)。秦代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方面实行一统。在政治体制上,秦代在中央设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下设诸卿,各司其职;在地方推行郡县制。在经济方面,统一货币和度量衡,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并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在思想文化方面,统一文字。
(1)、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律:即法律条文,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
令:是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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