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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商业经济历史介绍 朱元璋在商业方面有哪些规定?

2024-02-02 13:15 来源:云缪生活 点击:

明朝的商业经济历史介绍 朱元璋在商业方面有哪些规定?

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也促进了明初商业和城市经济的繁荣。南京是当时的国都,人口近20万,人烟稠密,住宅连廓栉比,旅店一榻之室,月钱高数千。明政府为征收商税,京都设宣课司,府设税课司,州县设税课局、库。下面历史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洪武年间商税较轻,“三十而取一”。明处时期还铸“洪武通宝钱”。由于铜钱份量重,价值小,不便于大量的贸易,朱元璋决定发行纸币,造“大明宝钞”,禁止民间用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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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明朝禁海的原因却源自朱元璋:是因为当时朝廷需要安顿内部、打击北元,对逃到海上的张士诚、方国珍等反军余孽以及海盗一时腾不出手来清剿,故而下令实施海禁。这也导致明朝中末期沿海平民无以为生,倭寇之祸影响甚深,也使明朝来不及发展出资本主义。

明代的商业发展给人们带来了丰富的物质享受,但同时也造成了传统儒家提倡的“士农工商”等级秩序的混乱以及拜金主义、奢侈享乐主义的盛行。这些都使得明代后期的士绅们,极力抵触商业的发展,乃至于将明代灭亡的原因归结于商业繁荣带来的种种弊端。

第一,防止商人队伍扩大,千方百计阻止农民经商。苏、松、嘉、湖、杭五郡地狭人稠,“细民无田以耕,往往逐末利”,洪武三年(1370年),“令五郡民无田产者在临濠开种”(《明太祖实录》卷五三)。采取移民屯垦的方式阻断无田农民的经商之路。如果说,这种方式尚有较温和的仁政色彩的话,那么,下面这种方式便散发着一股“血腥味”了。

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太原府代州繁峙县令上奏:本县有农民三百余户外逃,累岁招抚不还,乞令卫所追捕。朱元璋览奏后,谕户部:百姓安土重迁,假使衣食足给,岂肯轻去其乡?听其“随地占籍”,“若有不务耕种,专事末作者,是为游民,则逮捕之”(《明太祖实录》卷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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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离乡农民不务耕种,专营商业,则视为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之人,准予逮捕。用赤裸裸的暴力把农民重新赶回田园,不允许他们离开土地。使商人数量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第二,规定商人低下的社会等级。士农工商是中丨国古代居民的等级序列,商人位居最低层。统治者为别尊卑,明贵贱,实行居民按等级消费的办法。不同等级的居民在居住房屋的高低、大小,衣服的质料、样式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朱元璋建明后,以扫除胡俗,恢复礼制为己任,承袭了这一制度,洪武十四年(1381年)令,“农民之家许穿绸纱绢布,商贾之家止许穿绢布。如农民之家,但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许穿绸纱”(《大明会典》卷六一)。朱元璋规定商人服用的衣料比农民的还差。应该说,这是朱元璋的等级观念在制度方面的外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