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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网友对江歌案和后江歌案的客观看法

2025-03-15 03:37 来源:云缪生活 点击:

知乎网友对江歌案和后江歌案的客观看法

良知如果仅仅在对死者江歌与家属江秋莲的身上才得应用。那么,请谨记,在一个残忍的凶杀案中,脱离真相,无良知可言。— 薛澄

对事实真相的察知和良知是每个人衡量问题判断事件的基础,良知是作为道德的表现呈现在每个人心中,既不是某些人所特有的,也不是某些人才有权拥有的,判断一个人是否拥有良知需要察其言观其行。看他的言行是否符合公共道德和法律标准。他是如何对待自己和他人行为、过失的。他是否对公众坦诚,是否愿意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等等。

薛澄判断:法医、邻居、警方的证词都属于高度中立,高度可信的证据。而非目击证人刘鑫和受害者家属江某莲都属于低度中立,中度可信。在江歌案事件中,法医邻居和警方才是无关第三人,他们的证词优先级高于其他。判断凶手陈世峰证词低度中立,低度可信。被法庭否定的部分,不可信。国内一审二审判决书,因为与日本刑事判决认定事实冲突,默认无用。客观现实包含了真相,实践中,法律事实包括判决书的产生,是公检法加上辩诉双方,在法律程序下动态博弈的结果,并不绝对等同于客观事实。

江秋莲的代表律师,黄乐平律师在针对刘鑫的生命权纠纷案的记者会上,曾作如下发言:“应该说我们今天庭审展示的证据,证明了江歌是被刘鑫推出来的。刘鑫在江歌遇害的刑事案件里是证人。陈世峰在那个刑事案件里面所做的供述,是犯罪人的供述。但是在这个案子(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里面来说的话,陈世峰在法庭上的陈述属于这个案件里面的证人证言。”

10 万日元事件:是日本刑事审判检方当庭询问,陈世峰回答,辩方律师无异议,法官未否定也未肯定。所以是一个开放性话题,任何人都可以讨论:2016 年 11 月 07 日以后,陈世峰被逮捕后向警方交代 10 万日元。2016 年 11 月 11 日左右,警方向刘鑫询问 10 万日元相关问题。2017 日 09 月 29 日,陈世峰向刑事法庭提交包含“十万日元”细节的《陈述书》。刘鑫二审上诉指出江秋莲与代表律师,涉嫌蓄意删除 10 万日元相关刑事卷宗文字证据。提出 10 万日元存在间接物证证据,陈世峰的人民币散钱。

江歌案日本庭审判的是陈世峰杀害江歌的罪行。但是如果陈世峰案发当晚的目标确实包括了刘鑫,为何不同时起诉陈世峰针对刘鑫的“预谋杀人罪”或“杀人未遂罪”?因为日本检方没有对陈世峰意图杀害刘鑫的任何证据,陈世峰也没有表现出任何要杀害刘鑫的倾向,陈世峰对刘鑫的威胁只是检方的一种假设、假想。没有证据,所以不能定罪。

依照中国最高法文章《如何准确理解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证据分析至少要有的前提:

一是区分“高度盖然性”与“优势证据”。只有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远大于另一方时,司法人员才能对其待证事实予以认定。此即意味着英美法系的优势证据原则目的是在陪审员制度中以票数优势说服法官,而我国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则是为了认定的法律事实更接近于客观事实,从而更加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

二是排除主观因素干扰。

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88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这要求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判断和认定,均须建立在双方充分举证、质证的基础上,综合审查判断,避免主观臆断。

一个民事案件实际以刑事案件标准进行处罚,法律认定错误,没有遵循任何一条现行法律法条。

问题:“江秋莲是否在过度消费女儿的死亡?”

回答: 江秋莲很伤心、很难过、很愤怒。

一切回答对问题所答非问,避重就轻。这不应该是知乎这群有知识有价值观的网友常态表现。

陈岚发言记录 — 我们所捍卫的法治,是尊重事实,就事论事,让人说话。平衡表达。法治社会,就算她人人喊打,也可以依法程序来自救自证清白。人生遭遇陷阱的最大原因都是没有边界和识人之明。真正平衡的媒体,应该如法庭一样。回想起来,刘鑫在警察局作证配合调查时,凶手陈世峰一定是津津有味的围观了网络上这场“真相未明、网暴先行”的群殴。因你而死是个话术,“危险引入”是这个话术的变种。面对理性质疑:捐我者昌,逆我者“境外势力”?人肉,谩骂,侮辱,威胁家人都不好使了,再来政治构陷?我们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我坚信,邪不胜正,一个法治社会里,那些黑暗对守法公民施加的恐惧终将被阳光驱散。你必须向公众证明你的募款资质,如果造假,则涉嫌诈骗。我只关心:法律的适用和证据充分、事实真相以及程序正义。这与我们普罗大众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更是我们社会的基石。一旦发现议题对自己不利,就赶紧转移注意力,回到对自己的有利的地形里去。如果善款不公开,不公示求助资质就到处要钱,遭受重创的将是中国慈善的根基,遭受重创的将是民众的爱心源头,遭受重创的将是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直播间宣称骗了20亿人民币,当时直播间里还有一个嘉宾想打圆场,盒盒盒地笑着说,是天地银行的吧。江秋莲接口继续钢牙铁口地说:“是人民币!”

1、我质疑江秋莲长期募捐巨额善款,从不公示。包括并且不限于不公示募捐资质(江秋莲真的是贫困户需要募捐吗?)不公示募捐总金额,不公开使用途径。不关闭募捐通道至今。2、我质疑江秋莲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包括并不限于宗某、律师于某、刘鑫全家、国某某等多人。3、从法律和道德伦理角度,我质疑江秋莲身为母亲,竟然将侮辱自己女儿江歌的黄色文字,挂在自己公众号2年7个月,多人呼吁甚至代替江秋莲报警,直到前几天才删除。这是对所有读者、女性尤其是未成年人的骚扰与冒犯。发江秋莲小黄文的老姜,至今未被抓。我们该帮江秋莲问责@青岛公安 。

个人求助并非完全没有法律约束,虽然没有纳入慈善法律体系监管,不受慈善法调整,但依然在民法典、刑法等法律的监管范围内。

对于因个人求助而进行网络捐款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附义务的赠与行为,赠与人的赠与是附带条件的:求助者所有发布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所有的赠与款项都应用于治疗或指定目的。如果个人求助者违反了以上条件,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并追究个人求助者的法律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上早有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