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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春:房屋深夜遭强拆,不知道是谁干的?法院:推定担责

2025-06-12 22:04 来源:云缪生活 点击:179

江西宜春:房屋深夜遭强拆,不知道是谁干的?法院:推定担责

一、案情简介

张某系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人,在县城xx街道拥有房屋一处,面积200平方米,有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书。

2017年,县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对xx街道进行棚户区改造征收项目,公告同时明确,具体的安置补偿事宜,由街道办组织实施,张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随后,街道办工作人员就开始和张某协商补偿事宜,但张某觉得补偿款过低,于是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双方因此僵持两年多。

2019年11月的某天,张某有事外出,第二天才回家。回家后,就看到房屋变成废墟。报警后得知,其房屋在深夜时被人强拆。由于张某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民警告知张某,这可能是政府的征收行为,但无法查清是哪个行政单位,建议找相关部门申诉。

张某找到了县政府工作人员,县政府工作人员对于张某的反映不予理会。于是,张某认定,可能是县政府的工作人员指使社会上的混混干的。2020年4月,张某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县政府。

立案后,经中级人民法院释明,张某得知,不应该起诉县政府,而应该起诉负责实施征收补偿事宜的街道办。此时已经到了2020年12月,张某了解到这一项情况后,立马以街道办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告答辩

1. 张某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机关不满的,应当在行政行为作出后的6个月提起诉讼。不知行政行为主体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行为作出的一年。

本案中,街道办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是在2019年11月,张某到2020年12月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一年的起诉期限,法院应驳回张某的起诉。

2. 街道办拆除张某房屋,是为了公共利益。

县政府为了提升县容县貌,让百姓安居乐业。街道办多次与张某协商征收补偿事宜,但都被拒绝。因张某个人的原因,导致整个项目的拆迁严重滞后,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公共利益损失,街道办不得已实施了强拆。

三、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1.张某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2.街道办的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张某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法院认为,张某房屋被拆除后,由于实施强拆的主体不明确,导致张某以县政府为被告向中院提起了相关诉讼,属于因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被耽误的时间不应当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对于街道办陈述的本案超过诉讼期限的说法,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街道办的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涉案房屋系张某的合法财产,张某并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因此其合法财产依旧受到法律保护。街道办在强拆拆除张某的房屋前,没有向张某送达合法的强制拆除决定,更没有送达书面的催告履行通知,严重剥夺了张某的相关权利。

综上,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行为不仅侵犯了张某的合法财产,也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四、法院判决

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张某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