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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摊老板网售自制香肠被指“三无”,遭起诉十倍索赔

2024-07-14 03:42 来源:云缪生活 点击:

猪肉摊老板网售自制香肠被指“三无”,遭起诉十倍索赔

现实中,谌光辉在四川广安市岳池县城经营着一家猪肉摊。为推销自制的腊肉、腊香肠,平时他会在抖音上分享视频、开直播。今年春节前,一位陌生网友通过抖音认识添加他微信后,一口气买下他家2000元的腊香肠。不过,在收货的当天早上,对方给谌光辉发来微信消息称,“老板,你违法了!”

对方还以谌光辉售卖的预包装食品(腊香肠)无食品标签和信息,也无生产许可证,提出十倍索赔共计2万元。

谌光辉拒绝了对方的要求,不久便收到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的传票,他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对方起诉。之后,他多次联系对方希望撤诉“私了”,但对方称至少要赔偿1.5万元才行。对此,谌光辉怀疑,这位网名叫“小王子”的买家是一名“职业打假人”,自己被对方 “碰瓷”了!

目前,此案尚未开庭。近日,谌光辉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没钱请律师,也没钱支付对方提出的1.5万元“私了”金额,这相当于他半年的收入……

↑谌光辉和他的猪肉摊

〖猪肉摊遇到个“大客户”〗

买家一次网购2000元腊肉肠

谌光辉说:“平时联系我买东西的,基本上是熟人朋友,完全不认识的人主动找我买腊香肠,这还是第一次。”

谌光辉试图向对方解释,自己卖的东西是土特产,“我们在当地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注册商标。”

“小王子”此前曾有两起作为原告身份的合同纠纷诉讼,而且最后以撤诉告终。

“如果我是职业打假人,这么多年我才这么两个案件吗?”

类似售卖自制腊肉香肠产品的情况在农村市场很常见,如果涉及违法,是不是这些产品都不能进行交易?

律师观点

『观点1』

此类纠纷应视不同情况区分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林小明律师表示,就法律规定来看,网售的香肠没有按照要求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等,确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散装食品包装等法律规定。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出卖者或生产者予以消费金额十倍的赔偿。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是否是职业打假人,不影响双方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相反,有些职业打假者即便以“碰瓷”式打假来要求索赔,也对食品行业规范生产、销售及安全具有相应的积极影响。

但就售卖自制香肠这起消费纠纷来说,还得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区分,比如,该香肠是否具有食品安全问题,也就是其质量是否达到相应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如果仅因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就一刀切地给予十倍以上赔偿,对售卖者而言显然也并不公平。

『观点2』

商家腊香肠属于三无产品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英占认为,消法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比较明确的,那就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就可以称为消费者。如果“小王子”仅仅为了赚取相应的赔偿金,那么他就不是真正的消费者,可以不受这样的保护,但这个需要商家来证明。

王英占律师认为,根据规定,腊肉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肉制品,依法属于食品,而“三无产品”通常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的。即使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标签内容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因此商家的腊香肠属于三无产品。

不过,至于是不是“三无产品”就必须给予十倍赔偿,其实不一样。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之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也就是根据这条规定,适用十倍赔偿,需要生产者明知故犯,当然仅仅是食品标签、说明书的问题,而且也不会对“小王子”造成误导的话,“小王子”的十倍赔偿请求是不应当得到支持的。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