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谬生活 > 生活 > 正文

​周口六警察 派出所公然杀人,历经7年凶手全部伏法,为何如此艰难

2024-11-06 22:40 来源:云缪生活 点击:

周口六警察 派出所公然杀人,历经7年凶手全部伏法,为何如此艰难

【阅读此文之前,麻烦您点击下“关注”,方便与您讨论分享,也能及时观看下一篇精彩文章。非常感谢您的关注!】

引言

本应是除恶扬善的警察,为何会变成阶下囚?

提到警察,相信人们的脑海中出现的都是正义的形象,在遇到危险发生时,人们第一时间能够想到的也是寻求警察的帮助。

但是今天要给各位读者介绍的案件中,警察的形象却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并且案件中的六名警察最终都被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这背后又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案件细节呢?接下来让我们一探究竟!

案情简介

本案发生在河南省周口市,案件中的六名警察将一名群众于派出所内轮番殴打,最终又将其从派出所的楼上直接扔下。

如此恶性的案件,如此特殊的身份,不免让所有人为之震惊。本案中的被害人李胜利下岗后一直没有找到什么合适的工作,靠着给人打零工补贴家用。

李胜利家中有一个姐姐在市医院门口开了一家报刊亭,李胜利闲暇之余会在此帮忙,一来二去认识了经常往电话亭送电话卡的吕秋玲。

李胜利在与吕秋玲交谈时了解到吕秋玲在医院附近有两间移动的门面,吕秋玲也有意向向外转让,李胜利便想租下该门面,于是与吕秋玲以八万元的价格谈成了转让的合同。

约定的金额凑齐以后,李胜利便去找吕秋玲想要签订合同,但是等李胜利拿着准备好的八万元去找吕秋玲时,吕秋玲却告知李胜利,其来的太晚了,自己的移动店面已经转让给别人了。

李胜利得知以后,便认为吕秋玲不讲信用,与吕秋玲争吵起来。

第二天,冤家路窄的李胜利与吕秋玲和她的法院执行庭干警弟弟吕留生便在街角相遇,遇到以后吕秋玲便说李胜利在昨天威胁自己,称自己要报警。

电话刚打出去,警车便出现在双方的眼前,出警的是派出所副所长冷飞和干警孟军伟,该干警到达以后,直接朝着李胜利撂下一句要到派出所内好好整治李胜利的话,便直接用警车将其带离,同跟上警车的还有吕秋玲的弟弟吕留生。

事情到这,本还一切正常,但是让李胜利一家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李胜利这一去便再也没有回来。

晚上,李胜利得姐姐和往常一样在自家得报刊亭看店,医院的一名勤杂工来到李胜利姐姐的报刊亭,告诉李胜利的姐姐,李胜利现在人在太平间,已经去世了。

李胜利的姐姐得知这个惊天噩耗以后赶紧通知家人,一家人赶到太平间时,看到了满脸血迹,躺在冰冷的太平间内德李胜利。看到已经鼻青脸肿,全身伤痕累累,并且衣物上全是脚印,衣衫不整的李胜利,一家人哭的已经难以自已。

根据警方提供的信息,李胜利是在当天下午两点四十分左右在派出所的楼上跳楼自杀,下午三点三十分左右李胜利被送往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在李胜利跳楼前的几个小时前,吕留生就离开了派出所。

得到警方提供的上述信息以后,李胜利的家人表示不能够接受,李胜利的家属表示,为什么李胜利两点四十分跳的楼,就在派出所门前,却三点三十分才送往医院,这中间的时间为何没有人处理?

并且,李胜利的家属还表示,明明自己家报刊亭就在医院门口,送到医院的时候就可以通知到家属,为何到了晚上十点才有人来通知家属,而且通知的人还不是警察,仅仅是医院的一个勤杂工。

在李胜利死亡后的第二天,将李胜利带走的派出所的上级公安分局在并没有对李胜利进行尸检的情况下,就做出了《关于李胜利在七一路派出所跳楼事件的情况调查报告》。

在该报告中认定李胜利患有精神病,死亡原因为跳楼自杀。看到该报告的李胜利家人直接是火冒三丈,认为李胜利从来没有精神病史,绝不可能跳楼自杀。

经过不断地上访,此案也引起了上级领导的关注,该案件被移送到周口市检察院,经过一系列的调查,最终查明,吕留生私下宴请了包括派出所副所长冷飞在内的六名民警,希望他们能将李胜利带到派出所教训教训李胜利。

当天,将李胜利带到派出所后,冷飞一行人用被子蒙住了李胜利的头,然后,对李胜利实施了殴打行为,并且在殴打的过程中,为了防止李胜利喊叫,还将其嘴巴用袜子堵住。

李胜利最终因为殴打昏迷了过去,李立田、吕留生提出将李胜利从楼上扔下去,以绝后患,于是吕留声等人便将李胜利抬到了派出所楼上,扔了下去,李胜利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最终,涉案的六名民警因涉嫌刑讯逼供,被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都被判处了死刑、无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本案中,本应惩恶扬善的警察却变成了恶魔的代言人,那么在该案件中,又有哪些法律问题值得我们通过该案件进行学习呢?

核心问题

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刑讯逼供行为为何频发?刑讯逼供罪的转化问题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

首先,毫无疑问的是,在该案中六名犯罪人都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但是,在本案中另一个值得我们研究的罪名便是刑讯逼供罪。

根据《刑法》第247条对于刑讯逼供罪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在 客体方面,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之所以是一重罪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我国对于公民的人身权利予以严格的保护,这种保护是一种全面的保护,即使是因涉嫌犯罪而受到讯问的犯罪嫌疑人,也不能随意的侵害他们的人身权利。

另一方面,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活动,是司法机关的一项正常的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使用暴力获取口供,会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和公正的形象;

第二,在客观方面,刑讯逼供罪主要体现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加暴力,获取口供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无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是否最终被定罪,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暴力刑讯方法是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即包络暴力殴打、捆绑等肉刑,也包括精神折磨等变相肉刑,无论实施的是何种肉刑,都不影响该案件的最终成立,当然像诱供等方式并不属于这里所说的刑讯逼供手段;

第三,在主体要件层面,本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由于本罪发生的特定场所和情景,也只有司法工作人员才能实施该犯罪;

第四,在主观要件层面,要成立刑讯逼供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心态,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因为刑讯而供述了真实的口供在所不问。

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罪的成立时,无论行为人是出于何种目的,哪怕是为了公共利益本身,也不影响本案的成立。

回归到本案中,在本案中,经过最终的调查,六名犯罪人将李胜利带到派出所,并不是为了获取李胜利的口供,因此也就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其次,我们现代法治社会之下,为何刑讯逼供时有发生呢?

第一,由于我国在历史上是重刑主意倾向,虽然我国的法律建设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但是,封建时期的刑法可以说完全是一部严刑酷法,肉刑多,因此这样让我们现在的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受到这种思想的影响,认为重刑之下必出真相;

第二,传统的重口供轻事实的影响之下,部分司法工作人员过于想要得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以为破案寻找突破口;

第三,对于侦查活动的监督不够全面,在讯问的过程中,本就是公检机关为主导,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公权利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必然会导致权利的滥用。

另外,在刑讯逼供罪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便是刑讯逼供罪的转换问题。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该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分别指向的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根据这条规定,在刑讯逼供罪中就出现了转化问题,即刑讯逼供一旦造成被刑讯人伤残、死亡的,此时刑讯逼供罪就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关于如何进行罪名之间的转化,学界之间也有诸多讨论。

有的学者认为,像刑讯逼供罪这类转化型的犯罪应当是以结果来判断,是一种一一对应的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此时转化对应的是故意伤害罪,如何刑讯逼供致人死亡,那么转化对应的是故意杀人罪。

也有学者认为,刑讯逼供罪这类转化并不是一种以结果论的一一对应关系,法条之中的表述仅仅是规定转化的方向,是一种或者的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出现致人死亡的情况,有可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也有可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能简单的做对应,而是应该根据案情的具体细节进行综合判断。

还有学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法条对于刑讯逼供罪可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做了相关的规定,意味着刑讯逼供罪有可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也有可能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另一方面,如果出现多个犯罪人,即共同犯罪的场合,要考虑到一人实行,全部负责,每个共同犯罪人都要对全部的犯罪行为负责。

如果有一个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出现了转化情形,那么所有的犯罪人都要承担转化以后的罪名。

总结

本案中,六名犯罪分子身穿警服却做出了如此令人发指的行为,不仅仅是对于他人生命的践踏,更是对于公信力的一种玷污。

对警察在所有公民的心中形象的玷污,身为警察,他们不仅没有保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更是运用手中的公权力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属令人痛恨。

六名犯罪人最终也因为自己的罪行受到了应有的处罚,通过本案我们也了解到无论什么身份,只要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