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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集中宣判12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2024-06-28 21:30 来源:云缪生活 点击:

山东临沂集中宣判12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9月28日上午,山东省临沂市法院对12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共计89名被告人进行了集中宣判,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4人,判处财产刑805.2万元。

据了解,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涉黑恶案件113件713人,目前已审结107件637人,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件32人,恶势力犯罪105件605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09人,判处财产刑3661.62万元。今年以来,全市法院以“六清行动”、“70攻坚”为抓手,从重从快审理了一批涉黑恶犯罪案件,取得阶段性成效。共受理涉黑恶犯罪案件25件147人,审结21件108人。

在工作中,全市法院始终把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两级法院均设立专门合议庭,组成15个审判团队,中院成立了4个专门工作组,形成以刑事审判团队为主,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为辅,上下贯通,左右顺畅,整体联动的专项斗争格局,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业化、常态化、规范化。

  郯城县人民法院庭审现场。

针对疫情对审判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积极争取律师、公安机关的配合,采用多点互联+在线提讯、审判办案模式,确保疫情防控和案件审理两不误。全市法院切实打通审执一体通道,确保判决、立案、执行有序高效推进。截至目前已经生效并移送执行涉财产刑案件共计33件,其中4件已全额执行完毕,其他案件进入终本程序或者正在执行。

对在办案中发现的涉黑恶犯罪、渎职腐败、“保护伞”等违法犯罪线索依法移送纪委监委、公安机关,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漏洞和治理薄弱环节依法提出司法建议。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己移送各类线索94条,其中经开区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发现并移送侦查的被告人冯虎等“套路贷”诈骗、非法拘禁、强迫卖淫案己经一审审结,被告人冯虎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共向金融监管、国土、交通等部门、以及相关区县政府发出司法建议44条,均已收到回复。

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朱某军等1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案

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朱某军依托“恒固建筑公司”,先后招揽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朱某刚、梁某波等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朱某军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通过暴力、威胁、强制停工、扣留施工工具等手段,以收取“建筑营业税”为名,向郯城县归昌乡朱村社区、官庄社区、玉皇庙社区建房村民勒索钱财,共实施敲诈勒索作案40起,涉案金额81300元。被告人朱某军为达到长期霸占王某某之妻的目的,多次在王某某及其岳母家等地对王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王某某13根肋骨骨折,并逼王某某当街下跪,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影响。

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朱某军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对梁某波等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到一年不等的刑期。

二、被告人胡某成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胡某成、王某欣等人在经营“车来车往”车贷公司过程中,肆意认定客户违约,组织团伙成员强行或私自将被害人车辆扣押,采取以扣押车辆相要挟或者私自变卖车辆的方式,以违约金、拖车费等名义先后敲诈10名被害人财产16.8万余元,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兰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对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到一年不等的刑期。

三、被告人闫某等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诈骗案

2014年以来,被告人闫某、杨某清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及收入不稳定等弱势人群为目标,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为索要债务,多次实施殴打他人、威胁、恐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为逼迫陈某某还款,强迫陈某某脱掉衣服跳入冰冷的水库中;又将陈某某拘禁于车库内持木棍殴打,逼迫陈某某写下遗书;带陈某某购买农药,并在车内逼迫陈某某喝农药;后陈某某因不堪折磨,跳楼致双腿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莒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闫某、杨某清有期徒刑七年。对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到一年不等的刑期。

四、被告人肖某坤等16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窝藏案

2015年以来,被告人肖某坤为在沂南县界湖街道大成庄村周边承揽工程和垄断渣土回填项目,纠集被告人肖某涛等人,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该团伙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4起,致6人轻伤;敲诈勒索犯罪4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

沂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肖某坤有期徒刑六年,罚金6万元。对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窝藏罪判处有期徒三年八个月到七个月不等的刑期。

五、被告人王某飞等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案

2007年以来,被告人王某飞利用刑满释放分子身份,伙同孙某建等形成恶势力团伙,霸占了莒南县道口镇的“赶喜”和婚庆市场,强行提供婚庆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敛财,强行收取婚庆服务费107690元;2015年以来,在道口镇强行收取老百姓“赶喜费”94440元,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许某新为强索高利贷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非法占用农用地达30余亩;伙同被告人许某正等人在河道内非法采砂,销赃数额达50余万元。

莒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飞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对许某新等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以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到二年不等的刑期。

六、被告人刘某卫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

2014年1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卫与宋某(已判决)在经营山东荣威担保公司、临沂顺祥汽贸有限公司期间,纠集集团成员在与车贷客户签订担保合同时,恶意留空违约责任,并不送达客户,在客户贷款刚刚逾期时,指使公司人员在违约责任空白处填写收取违约金20%、小型轿车扣车费用1万元的条款,并纠集集团成员持篡改的担保合同,采用持械、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行扣押车辆,并以扣押车辆相要挟,在临沂市兰山区分期付款购车担保业务中先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37起,向137位车主索要违约金和拖车费301万余元,实际取得赃款176万余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1起,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宋某和刘某卫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兰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卫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