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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宣传语,安鑫地产宣传语?

2023-08-21 05:24 来源:云缪生活 点击:

地产宣传语,安鑫地产宣传语?

安鑫地产宣传语

情系安鑫,相约未来。

安鑫地产宣传语

养生地产项目宣传语

1.

颐山艺水逸养身,和气合神贺本真。

2.

颐和苑,退休后的多姿多彩。

3.

绿水青山,颐和养天年。

4.

选择颐和园,选择给心情放个假。

养生地产项目宣传语

一楼带院子宣传语

一楼带院,你想要的都在这里

两个人,一个家,

一处小院,一树繁花。

在繁华都市里,

总有那么一群人,

如你如我般,

喜欢田园,

喜欢院子,

梦想在忙碌喧闹的生活中,

有一个属于我们的 " 世外桃源 "。

" 桃源 " 不用太大,

也不需要太过奢华,

但一定要有一处小院,

和开满院子的鲜花,

当蔷薇爬过篱笆,

听清风细语,

如饮清茶。

我们就在这小院里,

看书绘画,诗酒花茶,

晴好时,听微风细语,

阴雨时,听自然礼乐。

快乐就像阳光,

明亮但并不刺眼,

幸福就是这样悄无声息,

平淡简单地过着内心想要的生活。

用花做篱笆,

诗意为墙,

静守流年,

嗅一院子的芬芳。

把简单的日子,

过成一首美好的诗。

累了,

就在院子里的躺椅上打个盹儿,

困了,

便枕花入眠。

纵然人心拥挤,

人世喧闹,

但心安之处,便是家。

春天时,

繁花似锦,

推开窗便是满屋花香。

夏天时,

一场大雨,

便能把所有的烦恼和尘埃都冲涮,

只余绿叶、红花的干净味道。

秋天时,月色正好,

只想和你窝在院中的躺椅上,

享受人月两团圆的美好。

冬天时,

白雪皑皑,

在落满雪的院子里,我们嬉戏打闹,开心大笑。

草在结它的籽,

风在摇它的叶,

静静的坐在开满鲜花的小院中,什么也不做,

就十分美好。

小巧精致的花卉盆栽,

装点着这个与世无争的小院,

星星点点的小花儿,

枝条间缀着晶莹的水滴,

仿佛岁月从指间流过,

霎那芳华。

江山地产口号

江山地产永远最棒,给你一个最美好的家

房地产祝福语

新盘开卖送祝福,来副对联表心意。上联是:生意兴隆,财源广进;下联是:顾客如流,好评如潮。横批是:开盘大卖。

地产祝福语

祝愿地产行业越来越好!财源滚滚!年年有余

1998年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

第一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条 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二)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3]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七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八条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二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 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十五条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第十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第十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